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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煌娇与罗硕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硕文,陈煌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硕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煌娇,女,汉族,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罗硕文因与被上诉人陈煌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4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罗硕文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与户籍登记不一致,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与户籍登记不一致,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户籍登记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