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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徳良、王文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徳良,王文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953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文彬,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徳良,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文洞,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徳良、王文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郁晓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