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徳良、王文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徳良,王文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953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文彬,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徳良,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文洞,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徳良、王文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郁晓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