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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雪滢与被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连云港路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滢,日照经济开发区连云港路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韩雪滢,居民。被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连云港路小学,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连云港路。法定代表人:刘加凤,校长。本院在执行韩雪滢与日照经济开发区连云港路小学健康权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连云港路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连云港路小学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