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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亚华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叶进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6执224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亚华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叶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将志东,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上海市。被执行人:广州亚华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叶进华。被执行人:叶进华,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亚华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叶进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亚华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叶进华共同确认被执行人广州亚华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615000元。被执行人广州亚华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租金180000元,2016年3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尚欠款按100万元计,分期偿还、至偿还时止。并同意本案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2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楚亮审 判 员  黄路阳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嘉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