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5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忠彩诉被告隋红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彩,隋红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5民初527号原告:徐忠彩,女,40岁。被告:隋红星,男。原告徐忠彩诉被告隋红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徐忠彩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彩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忠彩负担。审 判 长 狄小平代理审判员 张敏慧人民陪审员 宋文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成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