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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牛传亮与李文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传亮,李文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485号原告牛传亮,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文英,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李士珍(李文英之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牛传亮与被告李文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牛传亮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传亮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传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传亮负担。审判员  纪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