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王图贵、袁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图贵,袁春华,共青城华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图贵。申请执行人袁春华。被执行人共青城华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华。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图贵、袁春华与被执行人共青城华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支付违约金33533.07元及后续违约金(按判决书计算),及将共青城市和熙家园21幢1602号房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诉讼费369元,执行费4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案件履行达成和解,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共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