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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王传仕,王慧佳,王海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传仕,王慧佳,王海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4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传仕,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慧佳,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公民身份号码×××。一审被告王海宇,住甘南县,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王传仕因与被上诉人王慧佳、一审被告王海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商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传仕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传仕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传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8元,由上诉人王传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铜城审判员  董 铭审判员  林美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少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