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2209号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正斌,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丽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飞,男,汉族,生于1987年08月20日,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