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武汉亿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亿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亿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隆时代广场D1栋2号。法定代表人丁奕。被执行人刘景,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武汉亿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0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景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亿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房屋押金3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刘景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刘景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3130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止为95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