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5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5192号原告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489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8211-9。法定代表人陈思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天伦,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53687A。法定代表人张宏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辉(该公司职员),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顶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升顶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升顶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升顶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