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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利贤与林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贤,林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404号原告刘利贤,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林云发,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贤与被告林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贤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利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贤撤回对被告林云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刘利贤负担。审判员  刘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