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X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4民初859号原告曹X,女,汉族,临县八堡乡桃堡洼人,农民。被告杨X,男,汉族,临县八堡乡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X以与被告杨X已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曹X负担。审判员 徐国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