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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X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4民初859号原告曹X,女,汉族,临县八堡乡桃堡洼人,农民。被告杨X,男,汉族,临县八堡乡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X以与被告杨X已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曹X负担。审判员  徐国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