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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8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于丁、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丁,张群,张镇,刘瑞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203号申请人:于丁,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群,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张镇,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刘瑞莲,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大学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刘瑞莲之女),基本情况同上。申请人于丁与被申请人张群、张镇、刘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瑞莲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四季村××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申请人于丁提供保全损害责任保函,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刘瑞莲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四季村××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36个月。案件申请费1866元,由申请人于丁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