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岳莲芬、庞启兵与覃方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莲芬,庞启兵,覃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莲芬,女,汉族,生于1958年7月2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庞启兵,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2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覃方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莲芬、庞启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覃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覃方平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03民初2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