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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武鹏与苏建平、王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鹏,苏建平,王振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张武鹏,男。被执行人苏建平,男。被执行人王振琦,女。本院在执行张武鹏与苏建平、王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建平、王振琦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建平、王振琦23×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