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武鹏与苏建平、王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鹏,苏建平,王振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张武鹏,男。被执行人苏建平,男。被执行人王振琦,女。本院在执行张武鹏与苏建平、王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建平、王振琦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建平、王振琦23×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