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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诉蔡建民邓民权章程余良芬湖南博闻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蔡建民,邓民权,章程,余良芬,湖南博闻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被执行人蔡建民。被执行人邓民权。被执行人章程。被执行人余良芬。被执行人湖南博闻经贸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8月3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3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聂洪祥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