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4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金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423号原告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立,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军,男。被告吴金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洪霞代理审判员 温兴国代理审判员 吴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