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6民初1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天人农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天人农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639号之二原告: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办事处前城村。法定代表人:刘光亮,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天人农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区工业东路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0670485354。原告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天人农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共计1620元,由原告山东亮光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袁翠霞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