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马涛与马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涛,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马涛,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马林,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4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31315.5元(含执行费8627元),未执行标的6313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4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天成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