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辖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天福与河南省仪狄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天福,河南省仪狄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66号原告:李天福,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河南省仪狄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亚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天福与被告河南省仪狄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李天福诉称,2014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60万元,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借款100万元按每月1.5%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暂计至2016年8月18日利息31.5万元,借款60万元每月按2%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9日暂计至2016年8月8日利息22.8万元)共计54.3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