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治东与辛加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东,辛加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833号原告:黄治东,男,1972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辛加军,男,1974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东与被告辛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治东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治东负担,退回原告黄治东150元。审判员 薄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