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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7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孙权与倪永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权,倪永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551号原告:孙权,居民。被告:倪永年,居民。原告孙权与被告倪永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倪永年偿还原告孙权欠款7000元及违约金1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永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权欠款7000元及违约金1800元,共计8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倪永年负担,该费用原告孙权已预交,被告倪永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熊传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祥书 记 员 李淑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