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6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龚学斌,谢伍平等与叶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学良,谢伍见,龚学斌,黄永强,陈德勉,陈德本,周克友,谢伍平,游代明,胡克斌,周红春,叶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160号原告:龚学良,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谢伍见,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龚学斌,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黄永强,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德勉,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德本,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克友,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谢伍平,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游代明,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胡克斌,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红春,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叶超,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龚学良、谢伍见、龚学斌、黄永强、陈德勉、陈德本、周克友、谢伍平、游代明、胡克斌、周红春与被告叶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龚学良、谢伍见、龚学斌、黄永强、陈德勉、陈德本、周克友、谢伍平、游代明、胡克斌、周红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学良、谢伍见、龚学斌、黄永强、陈德勉、陈德本、周克友、谢伍平、游代明、胡克斌、周红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学良、谢伍见、龚学斌、黄永强、陈德勉、陈德本、周克友、谢伍平、游代明、胡克斌、周红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龚学良、谢伍见、龚学斌、黄永强、陈德勉、陈德本、周克友、谢伍平、游代明、胡克斌、周红春承担。审判员 刘文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东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