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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金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火金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星,福建省建瓯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火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星,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罗时开,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火金,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陈金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金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01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火金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尚未处置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