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北京怀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怀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闫充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4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怀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小区43号楼北20米。法定代表人孙桂兴,总经理。被执行人闫充旭,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初字第04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闫充旭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充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百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充旭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执行费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闫充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