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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异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凌婉梅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凌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异25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9646853-2。负责人:刘桂荣,社长。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凌婉梅,女,汉族,1997年10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5执5721号案,即申请执行人凌婉梅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白沙桥村第二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请法院停止(2016)粤0605执5721号案的执行。事实理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丧失权利,实际上无须执行。一、狮山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行政处理程序也不合法,非法剥夺异议人的答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等法定权利。行政处理行为不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二、申请执行人是否重新成为异议人的社员,是否重新成为异议人的股东,是否重新享有股权收益,均要以《章程》及村民大会表决通过为准。经合法程序制定的《章程》至今仍合法有效,本社的一切事项均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办事,我社《章程》规定外嫁女须出资购股,否则不得进行股权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十四条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章程》证实,本经济社自章程订立之日至今一直都遵守这份合法的《章程》,本经济社的一切事项都严格按照《章程》办事,《章程》第二章第八条对外嫁女成员股权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本社重大事情由股东大会决定。全体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表决结果必须无条件严格执行。本社全体成员大会(股东大会)高票数通过决议,外嫁女如不出资购股,不得进行股权分配,不得只有股权、享有相应收益分配权利及相应股权权利。特别说明的是在表决的股东成员中,大部分都有外嫁女,但他们都遵守章程,表决不同意。四、本社依法自治,保障社员合法权益,并没有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1、外嫁女如果嫁给其他农村的村民,其本人的户籍可依法迁到夫家入户,并且其本人及其子女可依法入股夫家的经济社,完全可以依法享受夫家经济社的股权收益,不存在任何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2、外嫁女如果嫁给城镇居民,其本人早已离开我村到城镇生活,之后就没有再履行经济社社员义务,他们到城里当工人,享受城镇人的社会保险、职工医疗等众多福利待遇,也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五、党中央和国务院大力宣传和推进依法治国,真正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2012年8月16日《广州日报》、2012年2月6日《广州日报》、2014年9月6日《南方都市报》均有关于党中央尊重村民自治的报道。六、镇政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理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七、申请执行人的户籍并非一直保留在本村,不符合南海区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作为外嫁女的申请执行人已经按《章程》规定办理了退股手续,不再是我社成员,绝对不能再享受相关的股权收益。同时,申请执行人并未缴纳购股款3000元,无权主张分红等股东待遇。综上所述,因《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处理行为违法,且申请执行人的股权已被股东大会取消,丧失执行依据及执行的必要性,请法院立即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查明,2015年8月24日,本院受理凌婉梅诉白沙桥村第二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判决白沙桥村第二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征地分配款250000元予凌婉梅。后白沙桥村第二经济社不服上述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案按白沙桥村第二经济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此,本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凌婉梅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生效判决,案号为(2016)粤0605执572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异议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异议人遂提起本案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是负责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而无权审查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依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应按生效的执行依据依法执行,异议人亦应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执行行为,于法有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属于对本案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该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机构异议裁决审查的范围。异议人要求停止执行(2016)粤0605执5721号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馨栗人民审判员  李为民人民陪审员  冯少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瑞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