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李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李宝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065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敬,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员。被告李宝龙,男,1980年0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李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李宝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秉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