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1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心槊与姜涛、万瑜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心槊,姜涛,万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308-2号申请执行人杨心槊。法定代理人杨俊杰。法定代理人潘秀杰。委托代理人鲁贤辉,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涛。被执行人万瑜。申请执行人杨心槊与被执行人姜涛、万瑜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6日审结,该案(2015)李少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87242.73元及诉讼费人民币2015元,共计人民币90496.73元;执行费人民币12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人民币90496.73元及执行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少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臧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