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计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某某,曹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898号申请执行人计某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赵某,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计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昊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