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民初1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薇诉石继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薇,石继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12242号原告王薇,女,1959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保生,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住本市。被告石继雷,男,1950年9月30日出生。原告王薇与被告石继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保生,被告石继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为同院邻居,原告的房屋为承租公房,是北房的东耳房,被告房屋为东房。大概1978、1979年被告在其东房前盖出自建房,并在1985年前将其自建房拐角处由直角改成圆弧状,保持原状至今;该院中案外人于四、五年前在其北房前也盖出自建房。上述被告的自建房与案外人的自建房之间形成一个小夹道,最窄处仅有78厘米,给原告生活造成不便。现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其房前的自建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的自建房于1976年建成,1981年经原告母亲要求,被告将该自建房拐角处由直角改成圆弧状,至今保持原状,四十年来原告也从未提出异议。在2000年左右,院内北房邻居在其房前接出自建房,被告进行阻止未果,才形成现在的小夹道。因被告自建房系多年前形成,原告也认可的,现在的局面系案外人造成,与被告无关,原告应去找案外人解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东城区缎库胡同×号院内×号公房承租人,该房屋为北房东耳房。被告系本市东城区缎库胡同×号院内东房三间的所有权人。原、被告均认可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告即在其房前形成目前状况的自建房,其后案外人才在其北房前形成自建房。现上述被告的自建房及案外人的自建房之间形成一个小夹道,该夹道最窄处宽约78厘米。现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被告坚持其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平面图,照片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通过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自建房屋在多年前即已形成并保持至今,原告未曾提出异议,且现在的夹道并非被告的主动行为所造成。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应当指出,本案的审理结果不影响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争议房屋性质的认定及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王薇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