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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曹建娥与折双存、蒋兰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娥,折双存,蒋兰芳,折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娥,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折双存,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兰芳,公民身份号码×××,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折浩伟,公民身份号码×××,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建娥与折双存、蒋兰芳、折浩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财产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梁海荣审判员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高艳丽二Ο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扎拉嘎木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