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8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秦学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秦学兵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8854号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铁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丽,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秦学兵,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学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苑路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