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1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银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513号原告: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银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原告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