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红军诉骆文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军,骆文洋,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825号原告王红军,男,1975年9月21号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骆文洋,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易丽,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骆文洋妻子,住襄阳市原告王红军与被告骆文洋、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小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明贤、人民陪审员徐琳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文洋、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军诉称,被告骆文洋、易丽夫妻二人,经他人介绍,向其借款,于2014年3月14日借款60万元、于2014年6月19日借款14.5万元,共计74.5万元。2015年11月24日,被告骆文洋用35万元的债权转让,冲抵借款35万元。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9.5万元及利息未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3日共计15.8万元,以后的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骆文洋、易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骆文洋通过朋友认识了王红军,骆文洋因为做空调生意,于2014年3月14日向王红军借款60万元,当日,骆文洋给王红军出具借据,该借据内容载明:“借据本人骆文洋(手印)现借到王红军现金人民币小写600000.00元(手印)(大写币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8日,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付清,逾期不还,则按借款额30%支付违约金。本笔借款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此为据,借款人骆文洋(手印)身份证:42060219800808051X。电话:1867108****,2014年3月14日”。2014年6月19日,骆文洋又向王红军借款14.5万元。借款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王红军现金人民币145000.00元(手印)大写壹肆万伍仟,借款日期2014年6月19日。”2015年11月24日,骆文洋与王红军协商,骆文洋用35万元的债权冲抵60万元借款后尚欠借款本金25万元。综上,骆文洋尚欠王红军借款本金两笔共计39.5万元。诉讼中,王红军要求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并变更由骆文洋、易丽共同偿还借款。另查明,2012年8月23日,骆文洋与易丽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军与被告骆文洋、易丽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骆文洋、易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又无其他免除责任的法定情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骆文洋、易丽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2014年3月14日的借款中,双方约定了逾期的违约金超过24%的标准,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014年6月19日的借款中,双方只约定了借期,没有约定利率,故可从逾期之日按年息6%支付利息。被告骆文洋、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参加诉讼,故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文洋、易丽共同偿还原告王红军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9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骆文洋、易丽共同偿还原告王红军借款本金14.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0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王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履行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9330元,由被告骆文洋、易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小俐审 判 员 李明贤人民陪审员 徐琳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金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