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恒盛太和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恒盛太和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9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恒盛太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黄祖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素勤,秘书长。再审申请人广东恒盛太和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东恒盛太和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故申请再审本案。一、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材料,12月31日因被申请人提出退租,而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导致令人怀疑申请人恶人先告状。一审法院遗漏认定2014年12月24日的《告知函》,该函与另外三份函的内容相同,主张被申请人超期占有房屋从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但措词更��严厉。二、一审认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关于预付广纺联连新路首层物业租金的函》是错误的。申请人从未收到该函。二审判决不予采信《庭审后我司的声明和补充意见函》亦有错误。三、本案与(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58号案存在利害关系,故应依法合并审理。四、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串通,占有申请人的房屋,损害申请人合法利益,有《广州工贸集团会议记录》为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租期届满后至被申请人实际返还房屋这一期间被申请人占有使用房屋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租期届满后,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租赁期满告知书》,明确如被申请人确系特殊原因无法搬出的,申请人将从10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收到被申请人搬出为止。根据该函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应于当月底搬出,���时也同意被申请人可以按新的租金标准续租。但是在此之后,双方对是否按新标准续约并未形成合意,申请人亦未提出异议,直至同年12月18日申请人才要求被申请人归还房屋,被申请人亦应申请人的要求在当月底实际归还了房屋,因此在上述期间内被申请人占有房屋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尚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二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承担相应期间内的使用费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所述之函件、证据的采信问题,不影响主要事实之认定及最终实体处理;申请人所述之合并审理问题,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故本院对申请人的上述三项理由均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广东恒盛太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恒盛太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欣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