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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巫爱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巫爱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707号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工业园区12栋。法定代表人:季万山。委托代理人:侯峰。被告:巫爱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巫爱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弥博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