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321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马某甲。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2.婚生男孩马某乙由原告杨某某抚养,3.要求被告马某甲给付孩子抚养费4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某甲承担。原告杨某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04年8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举行婚礼,同年7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2006年6月16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马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经常喝酒、打麻将,夜不归宿,双方多次争吵、打架,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有共同财产现代牌伊兰特轿车一辆,车牌号甘LB97**,共同债权10000元。无夫妻共同债务及存款。被告马某甲承认原告杨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双方登记结婚、生育孩子、夫妻感情破裂、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事实,并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婚生男孩子马某乙应由其抚养,且不要求原告杨某某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被告马某甲承认原告杨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杨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马某甲承认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某某、被告马某甲均主张孩子抚养权,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经济能力、方便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教育和身心健康等因素,婚生男孩由被告马某甲抚养为妥;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应根据财产价值及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割。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二、婚生十周岁男孩马某乙,由被告马某甲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现代牌伊兰特轿车一辆,归被告马某甲所有;四、夫妻共同债权10000元,归原告杨某某享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