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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你与被告樊遵琪、被告汝城县房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你,樊遵琪,汝城县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13号原告李秀你,女。委托代理人陈志文,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歌,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遵琪,男。委托代理人周阳,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城县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中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欧永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城关镇西正街**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与郴江路交汇处神憩乾珑商住楼1709-1710.法定代表人颜诚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秀你与被告樊遵琪、被告汝城县房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遵琪、被告汝城县房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樊遵琪、被告汝城县房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宏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免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秀你负担。审 判 长  陈罗琴人民陪审员  李锦亮人民陪审员  谭志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