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傅军礼与石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军礼,石海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2433号原告傅军礼,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张群英,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海铭,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傅军礼与被告石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后经原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方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石海铭归还原告傅军礼借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8000元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王宏宇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应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