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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傅美文与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美文,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异33号申请执行人傅美文。委托代理人吴若彬,湖南××××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负责人熊水平。第三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法定代表人陈青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傅美文与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不能履行本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作为第三人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既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无注册资金和具体财产可供执行,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傅美文给付劳动报酬128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35元,本案执行费18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松标审 判 员  袁义平审 判 员  陈良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