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6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蒋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蒋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205号原告:宋某。被告:蒋某。原告宋某与被告蒋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