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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蒋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蒋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205号原告:宋某。被告:蒋某。原告宋某与被告蒋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