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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明全与林家玉、李广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全,林家玉,李广华,林恩华,东平县大羊镇响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3379号原告:王明全,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林家玉,男,成年人,住东平县。被告:李广华,男,成年人,住东平县。被告:林恩华,男,成年人,住东平县。被告:东平县大羊镇响场村村民委员会。原告王明全与被告林家玉、李广华、林恩东、东平县大羊镇响场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王明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明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元,由王明全负担。审判员 刘 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