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龚义龙与被告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义龙,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786号原告:龚义龙,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严荣,系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李良树。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龚义龙与被告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龚义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86元,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龚义龙负担。审 判 长 谭胡林审 判 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彭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