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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行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老又与从江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老又,从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26行初217号原告:潘老又,男,1950年6月4日出生,苗族,住该村。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金鼎,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老又不服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以本案遗漏当事人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老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老又负担。审判长 ��郭荣华审判员 曾   熠审判员 高 光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立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