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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407、4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史记哲、王磊与四平市凯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记哲,王磊,四平市凯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407、408-2号申请执行人史记哲,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四平市凯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麦荣,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麦荣,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记哲、王磊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凯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起案件中,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给付史记哲借款本息199.9万元和案件受理费10500元;给付王磊借款本息112万元和案件受理费69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二被执行人以幸福城小区18号楼111室,面积75.70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价416350元,以宏泰第一城49号楼1005室,面积60.77平方米(住宅)作价212695元和49号楼1102室,面积60.77平方米(住宅)作价212695元,以宏泰第一城36号楼117室(商业用房),面积127.54平方米作价892780元,以宏泰第一城E区车位03、62号共计2个作价20万元,作价总计1934520元抵偿史记哲的借款,下欠款64480元和案件受理费10500元抵作史记哲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2、二被执行人以幸福城小区18号楼119室,面积69.06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价379830元,以宏泰第一城E区地下车位14、34、70、72、82、98、99号共计7个作价70万元,作价总计1079830元抵偿王磊的借款,下欠款40170元和案件受理费6900元抵作王磊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3、上述房屋和车位由被执行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负责给申请执行人开具购房收据。宏泰第一城的住宅、商业用房及车位均有抵押和查封,如果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以后有能力的情况下,由其公司负责解除抵押和查封,如果不能解除,由二申请执行人自行解决去除抵押和查封。因此案以物抵债的房屋和车位现有抵押,不能办理产权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执407、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