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县长城培训学校诉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县长城培训学校,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396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县长城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千,校长。委托代理人孙宏臣,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建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会勇,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卫东,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晓丽,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延庆县长城培训学校诉被告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延庆县长城培训学校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市延庆县长城培训学校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县长城培训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五百六十一元,由原告原告北京市延庆县长城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应举代理审判员 芦 红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