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6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664-2号原告赵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告王XX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营业部工资账号6215XXXX、被告王XX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营业部工资账号6217XXXX及被告王XX在中国农业银行工资账号6228XXXX。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大众牌小轿车一套(车牌号为陕KZ**)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XX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5XXXX予以续行冻结。二、对被告王XX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号6217XXXX予以续行冻结。三、对被告王XX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支行账号6228XXXX予以续行冻结。四、对原告赵XX提供担保的大众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Z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