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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琳与被告贾行聪、马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贾行聪,马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893号原告陈琳(曾用名陈菊英),女,生于1964年10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鲁仕平(原告陈琳之夫),男,生于1961年4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原巴州区农行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贾行聪,男,生于1951年1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贾行敏(系被告贾行聪之弟),男,生于1963年3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马秀英,女,生于1953年1月1日,汉族,不识字,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原告陈琳与被告���行聪、马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琳承担。审 判 长  万 明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