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仝兆林与梁瑞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兆林,梁瑞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872号原告:仝兆林,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瑞桥,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仝兆林诉被告梁瑞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仝兆林于2016年9月22日以原、被告私下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兆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兆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瑞桥承担。审判员 马传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盼超 来源:百度“”